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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宗若望保禄二世2004年世界和平日文告《和平教育:永远合时的任务》

发表时间:11-02-04 来自: 作者:教宗若望保禄二世  点击次数:6259

各位国家元首,你们肩负着推动和平的重任,我谨向你们致意!

各位法律学者,你们致力制定巩固国际法的公约和协定,作为达致和平共处的途径,我谨向你们致意。

各位青年教育工作者,你们以谅解和对话的精神,在各地努力不懈地培育青年的良知,我谨向你们致意。

各位男女人士,那天地不容的恐怖主义不断向你们施诱,祈使你们彻底放弃寻求和平的努力,我谨向你们致意。

各位请细听伯多禄继位者谦诚的呼吁:今日在二○○四新一年的开始之际,和平仍是可能的事;既是可能,也就是应追求的事! 

一个实际的倡议 

1. 我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发表任内的首个世界和平日的文告,主题是「和平教育以达致和平」。 

发表新年文告是秉承已故教宗保禄六世的先例,他切愿每年一月一日能举行世界和平日,同为和平祈祷。保禄六世于一九六八年元旦日,曾怀着沉重的心情说:「我们谨望今后年年都举行这作为祝愿和承诺的日子,在拟定一年生活大计的年初,但愿和平在正义和有利的均衡下,能影响到未来历史的发展。」<1> 

秉承我可敬的前任教宗的愿望,每年我都愿意延续这高尚的传统,把每个行政年度的首日定为反省和祈求世界和平的日子。

在我过去廿五年蒙主恩佑的教宗任期里,我从未放弃在教会及世人前大声疾呼,邀请众信友和天下一切善心人士致力和平,实现这个人类首要福祉,给世界保证一个更美好的时代,大家和平共处,互相尊重。

本年我也视之为已任,邀请各地男女一起举行新一届世界和平日。人类大家庭受到自私和仇恨所冲击,因霸欲和复仇心切而饱受荼毒,实在越来越需要找到达致和睦共存的途径。 

和平的学问

2. 教宗保禄六世过去向世人发表的十一篇和平文告,已逐步定下达致和平理想的纲领。这位伟大的教宗,循序渐进地写下一部真正《和平学问》的篇章。在这机会上,实在值得重温一下保禄六世各文告的主题。<2> 他每篇的主题,今日仍具有重大意义。尤其在今日第三个千年肇始,人类饱受战争悲剧蹂躏,血腥暴行充斥世界每个角落──特别是中东一带──之际,某些文告的语句更显它们的先知性劝谕特性。 

和平初阶

3. 在我廿五年的教宗任期内,我一直设法朝着可敬前任教宗所踏出的方向前进。每年元旦,我都提醒一切善心人士,从理性和信仰的角度,去反省一个有序社会的各方事实。 

就这样,一个和平学问的综合大成便出现了,仿如这基本课题的一部初阶:一部为乐于接受者容易明白的初阶,但它同时对关心人类前途的人提出极严格的要求。<3> 

我们对和平的多式多样的特质已有充分的说明,如今剩下来的,莫过于以行动实现这个和睦共存的理想,包括它对各人和各民族良心上的明确要求。我们身为基督徒,深信要为了和平而自我陶成和陶成他人,此乃我们信仰本质上的要求。实在对基督徒来说,宣扬和平就是传布基督──「我们的和平」(弗2:14),就是宣讲他「和平的福音」(弗6:15),就是邀请大家成为「缔造和平的人」,好能得享真福(见玛5:9)。 

和平教育

4. 我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的和平文告中,已发出了呼吁:「和平教育以达致和平」。这呼吁在今日更为迫切,因为人类面对继续不断蹂躏着自己的悲剧,受到向宿命论低头的诱惑,就好像和平是根本无法达到的理想。 

相反的,教会至今一直主张一个非常简明的原理:和平是可能的。教会更不厌其烦的反覆叮咛说:和平是责无旁贷的。教宗真福若望廿三世在其「和平于世」(Pacem in Terris)通谕中指出,和平是建立在四个支柱上的,即真理、正义、仁爱和自由。因此,凡爱好和平的人都有本分,向下一代灌输这些理想,为全体人类准备一个更美好的时代。 

守法教育

5. 在这项和平教育当中,尤应引导个人和民族尊重国际秩序,以及关注合法代表他们的政府所承担的职责。和平与国际法是息息相关的:法律助长和平。 

自有文明以来,慢慢形成的不同人类社团,都致力在彼此之间制定协议和约法,以防人们肆意呈强,好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偶有发生的冲突。于是,在各民族的法律秩序之外,逐渐形成另一个被称为「国际法」(Jus gentium)的法律体系。这法律体系与时并进,受到不同民族经历的影响而有所增添和阐明。 

这演进过程因现代国家的出现而迅速发展。自十六世纪开始,法学家、哲学家和神学家们,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公设,致力拟出国际法的不同范畴。在这演进过程中,一些有关人类大家庭的团结和共同使命,以及先于和超越国家法律的普遍原则,正在不断形成。 

这些原则中最重要的当然就是「信守约定」(pacta sunt servanda)原则:凡自愿签署的约定,就必须信守不渝。这正是负责的立约各方之间任何关系的关键和必需条件。违反约定只会引致非法情况,引发冲突和争端,带来持久的坏影响。尤其在面对诱惑,宁要放弃法律的效力,而采取武力的法律时,重申这基本规则实在合宜不过。 

人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经历的戏剧性事件,无疑就是这种诱惑的时刻之一:那是个暴力、毁灭和死亡的深渊,是有史以来未有所闻的。 

遵守法律

6. 这场战争所带来的恐怖和骇人的侵犯人性尊严事件,促使国际法体系的彻底革新。维护和促进和平的工作,被置于一个甚现代化的法规和制度体系内。为了监察全球的和平与安全,并为了鼓励各国维护和保证这些人类基本福利,各国政府把这重任委托给一个为这目的而成立的机构──联合国组织(United Nations Organizations)──一个赋有行动全权的安全理事会(Security Council)。这制度的重点在于禁止使用武力。按照著名的联合国宪章(United Nations Charter)第七章,这禁令只有两条例外规定,其一就是在联合国的范围内,以特别方式行使「固有合法自卫权」(Natural Right to Legitimate Defence):因此亦要有急需和符合比例的传统限制。 

另一个例外就是「集体安全体系」(Collective Security System),让安全理事会有能力和责任去维持和平,赋有决策权和酌情权。 

联合国宪章所发展出来的机制,目的是「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」。<4> 但随后的数十载中,国际社会分裂成互相对立的集团,世界某地出现冷战,他处亦爆发暴力冲突,还有恐怖主义现象等,令这些理想与期望在战后不久即渐受动摇。 

一个新的国际秩序

7. 可是我们必须承认,联合国组织虽有其限制和主要因成员国的过失而导致的延误,毕竟它在促进尊重人性尊严、各民族的自由和发展的必要上,已作出了莫大的贡献,因而为建树和平准备了一个文化和制度上的基础。 

目睹联合国的理想逐步实现和广布,尤其透过不同的非政府组织(NGO)和人权运动团体的实际团结合作,令各国政府的行动获得很大的鼓舞。 

这事实是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推动力,务使联合国组织有效运作,以达致其确立和继续有效的宗旨:「人类今天在其真正的发展上,面临新的而且更艰难的局面,需要一个更严密的国际秩序。」<5> 各国必须视这目标为一个明确的道德和政治义务,需要以审慎和决心来履行。在此我愿重申本人在一九九五年所作的鼓励:「联合国组织的地位必须大大提升,由其原来冷冷的行政机构模式,提升成为一个精神中心,让全球各国能宾至如归,并发展出一个国际大家庭的意识。」<6> 

恐怖主义的致命毒害

8. 今日的国际法正忙于为目前已改变的世界局面,提供解决争端的方案。这些冲突情况多次涉及非国家性质的当事人,例如因国家解体而来的或与独立运动有关的实体,又或者是些与训练有数的犯罪集团有关的人士。国际法这法律体系是由多世纪以来所制定的法规所组成,作为规范各主权国之间关系的手段,但以它来处理非传统主权国实体间的冲突时,便变得倍加困难。与恐怖组织有关的例子正属这情况。 

近年恐怖主义的毒害变本加厉,导致残酷的屠杀,为对话和协商带来更大的障碍,增加紧张和令问题恶化,尤其在中东一带如是。 

不过,对抗恐怖主义并不能只局限于压制和惩罚性的行动。重要的是使用武力时,即使事属必要,也应同时对引致恐怖袭击的原因作果敢和理智的分析。对抗恐怖主义也应从政治和教育着手:一方面要铲除造成不公义情况的根本原因──这些情况往往驱使人们做出更多绝望和暴力的行为;另一方面,要坚持推行一个尊重在任何情况下的人类生命的教育:人类团结的事实的确强于隔离人与人和民族与民族的偶然分裂现象。 

在这责无旁贷的对抗恐怖主义行动中,国际法如今要做的,就是制定出具有防范、监察和压制犯罪行为的有效机制的法律手段。无论如何,民主政府深明在向恐怖主义者采用武力时,也不能让自己有理由放弃法治原则。政治决定若为了达到目的而妄顾基本人权,那是无法接纳的,因为不择手段以求达到目的是不合理的。 

教会的贡献

9. 「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,因为他们要被称为天主的子女。」(玛5:9)这句邀请人从事广泛的和平工作的话,若非与我们心中那无法压抑的切愿和希望脗合,又怎会在人心找到如此大的共鸣呢?天主本性上若不是和平的天主,缔造和平的人又怎可称为天主的子女呢?正为了这原故,教会在世界各地宣讲的救恩道理中,包含着一些极重要的教义成分,它们都是各国民族和平共处所需的原则。 

历史告诉我们,建树和平并不能脱离对道德和法律秩序的尊重,诚如古人所说的「守秩序者为秩序所助」(Serva ordinem et ordo servabit te)。国际法应确保强者的法律不得占有上风。国际法的目的是要「取缔武器的物质力量,而代之以法律的精神力量」,<7> 并向违犯者加以合理的惩戒,以及对受害者作出相称的补偿。这法律也应能施加于那些侵犯人性尊严和权利的政府领袖,纵使他们以无法接受的借口加以掩饰,指称那是他们国家的内政。 

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向各国驻圣座外交使节发表的讲话中,我曾指出国际法是寻求和平的首要方法:「很久以来,国际法曾是一个战争与和平的法律。但我相信它应逐渐成为只是和平的法律,以正义与团结为依归。在这语境下,道德应启导法律;道德更可以作为制定法律的准备,因它指出了正确和美善的途径。」<8> 

多个世纪以来,教会一直借助许多基督徒思想家的神哲学反省,引导着国际法循着全人类大家庭的公益迈进,作出了重大的贡献。尤其最近的教宗们从不犹疑地强调国际法是和平的保证,深信「正义的果实,乃是在和平中种植的。」(雅3:18)这是教会以合适自己的方法,在福音永恒的光照和不可缺少的祈祷助佑下,致力遵循的途径。 

爱的文明

10. 总结这些反省,我感到必须重申为建立世上真正的和平,正义必须以仁爱来补足。当然法律是导入和平的途径,人们应学习尊重法律。然而无人可以循这途径抵达目的地,除非正义能以仁爱来补足。正义与仁爱有时看似彼此对立的力量。其实它们只是同一事实的两面,是人类生命需要互相补足的的两个特性。历史经验已给我们证实了这事。历史告诉我们,正义多次不能令自己摆脱积怨、仇恨、甚至是残酷行为。正义单凭本身是不足够的。正义甚至会出卖自己,除非它已准备接纳仁爱这更深的力量。 

为此,我经常提醒基督信徒和一切善心人士,为解决人与人和民族与民族之间的问题,宽恕是必需的。没有宽恕就没有和平!想到巴勒斯坦和中东的情况,我要在此重覆说:要解决长久以来令这地区的人民饱受痛苦的严重问题,只有在人们决定超越一般的正义逻辑,乐意采用宽恕的逻辑,否则只会徒劳无功。 

基督信徒都明白到,爱是天主与人建立关系的原因。而他所期待的,就是人能以爱还爱。为此,爱也是人与人之间所能有的最崇高和最尊贵形式的关系。所以,爱应推动人类生活的各方面,甚至是国际秩序。人类只有在充满「爱的文明」,才能享有真正和持久的和平。 

在新一年的开始,我要向各语言、宗教和文化的男女人士重覆那句古老谚语说:「爱征服一切」(Omnia vincit amor)。世界各地的亲爱弟兄姊妹们,事实确是这样,爱最终会得胜!但愿众人都致力加速这胜利的来临,因为这是每人心中的切愿。 

教宗若望保禄二世

二○○三年十二月八日

发自梵蒂冈

 

注释:

<1> 《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训导》V (1967) 620.

<2> 1968: 一月一日:世界和平日

1969: 促进人权,迈向和平之路

1970: 藉着修和学习和平

1971: 人人都是我兄弟

1972: 欲要和平,力行正义

1973: 和平可期

1974: 缔造和平,人人有责

1975: 修和是和平之路

1976: 和平的真正武器

1977: 欲要和平,维护生命

1978: 谢绝暴力,附和和平 

<3> 以下是连续廿五届的世界和平日主题:

1979: 和平教育以达致和平

1980: 真理乃和平的力量

1981: 尊重自由,服务和平

1982: 和平乃天主托付人的恩赐

1983: 为和平而对话是我们今日面对的挑战

1984: 和平出自一颗新心

1985: 和平与青年人同步

1986: 和平无价,东西南北只有一个和平

1987: 民族发展与团结是和平的关键

1988: 宗教自由是和平共存的条件

1989: 尊重弱势社群以建树和平

1990: 与造物真主保持和平,与普世万物保持和平

1991: 欲要和平,尊重每一个人的良心

1992: 信友团结一致,齐心建立和平

1993: 欲寻和平,邂逅穷人

1994: 人类大家庭的和平源自各家庭内的和平

1995: 妇女:和平的教育者

1996: 给孩子一个和平的未来

1997: 献出宽恕,领受和平

1998: 各人实践正义,大众享有和平

1999: 尊重人权,真正和平之钥

2000: 「主爱的人在世享平安!」

2001: 各文化间的对话带来爱与和平的文明

2002: 没有正义焉有和平、没有宽恕焉有正义

2003: 《和平于世》:持久的承诺 

<4> 「联合国宪章:序言」

<5>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,「论社会事务关怀」(Sollicitudo rei socialis)通谕,#43: AAS 80 (1988) 575.

<6>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,「联合国第五十届大会上的讲话」,纽约(5/10/1995),14:《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训导》XVIII/2 (1995) 741.

<7> 教宗本笃十五世,「向各交战家领袖的呼吁」(1/8/1917):AAS 9 (1917) 422.

<8> #4,《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训导》XX/1 (1997) 97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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