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 > 教会历史 > 教会法典 > 第七题 法律行为 >> 正文

第七题 法律行为

发表时间:11-02-02 来自: 作者:  点击次数:6121

 

0124    
1项-为使法律行为有效,须是有行为能力之人所为的行为,而此行为应具备构成法律行为之要素,和使行为有效的形式和条件。
2项-法律行为依照外在要素合法行使,即推定其为有效。
 
0125    
1项-凡人因外来不可抗力所为的行为,视为无此行为。
2项-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,凡因受严重而不正当的畏惧,或为恶意所迫而为之行为,亦为有效;但法官得因受害人,或其合法继承人的声请,或依其职权,而以判决撤销之。
 
0126    
因无知或错误而为之行为,如系关于行为的或必要的条件者,其行为无效;否则,其行为有效,但法律另有规定者,不在此限。但因无知或错误所为之行为,得依法提出撤销之诉。
 
0127    
1项-当法律规定,上司应先征求某团体或某些人的同意或意见,而后为其行为时,应166条的规定,召集该团体或那些人,但特别法或本有法律对咨询意见另有规定时,不在此限;但使行为发生效力,应获得出席者绝对过半数之同意,或咨询所有出席者的意见。
2项-当法律规定,上司应征得某些个人的同意或意见,而后为其行为时,应遵守下列之规定:
1. 应得同意一项,上司如未征得此等人的同意,或违反此等人或某人的意愿,而为之行为无效。
2. 应咨询意见一项,上司未向这些人咨询而为之行为无效;上司虽无任何义务顺从其意见,即使全体一致的意见亦然,但非经自己审断认为有重大理由时,不宜违反其意愿,尤其当各人意见一致时。
3项-凡被征求表示同意的人,有义务坦诚表示其真意;如事关重大,应严守秘密,上司亦得要求守秘密。
 
0128    
任何人以非法的法定行为,或以恶意或过失所为之其它任何行为,以致损害他人者,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。

第1页

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20号 邮编:200030 电话:021-64412211 传真 021-64276221
E-mail:guangqishe@163.com